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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谷城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执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谷城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丰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宁,个体工商户,系谷城县简朴寨农家菜馆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10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交纳执行费1866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宁的银行存款、债权及收入等133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提取或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7×××75。二、对被执行人郭宁价值133000元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代理审判员  明哲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