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骞诉被告陈路路、李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骞,陈路路,李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学骞。被告:陈路路。被告: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骞诉被告陈路路、李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骞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