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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骞诉被告陈路路、李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骞,陈路路,李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学骞。被告:陈路路。被告:李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骞诉被告陈路路、李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骞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