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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与管俊、朱正义、吴春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管俊,朱正义,吴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1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潘为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管俊,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正义,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春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支行因管俊、朱正义、吴春生不履行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管俊、朱正义、吴春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管俊、朱正义银行存款人民币75782.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