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一×、赵××与刘二×、刘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赵×&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刘一×,农民。原告赵××,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二×,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刘三×,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赵广义、赵××与被告刘二×、刘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