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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发动与被执行人肖天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发动,肖天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吴发动,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肖天津,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发动与被执行人肖天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林峥嵘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