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蔡小梅与徐焕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梅,徐焕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蔡小梅,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宋添阳,韶关市曲江区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焕权,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梅诉被告徐焕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小梅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