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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新柏与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柏,王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吴新柏。委托代理人周寅辉,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良。委托代理人阮皓,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柏与被告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柏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新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吴新柏预交),由吴新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