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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育海与绥德县富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冯建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海,绥德县富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冯建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张育海,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山坪顶****号。委托代理人江某,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德县富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延家岔村。法定代表人冯建雄,系公司经理。被告冯建雄,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吴堡县人,住吴堡县丁家湾乡冯家岔村。委托代理人强某,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育海与被告绥德县富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冯建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育海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育海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