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成峰洲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成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卢霞,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住所地:合阳县北大街**号。负责人刘芳,该超市经理。被执行人成峰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小芳与被执行人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被执行人成峰洲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4)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成峰洲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23587.86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履行了案款2358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其余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合阳县宏祥医药超市承担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