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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与区长文、吴容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锦华。被告:区长文,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吴容聘,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区长文、吴容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区长文、吴容聘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区长文、吴容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为502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一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