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与区长文、吴容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锦华。被告:区长文,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吴容聘,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区长文、吴容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区长文、吴容聘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区长文、吴容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为502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一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