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文泽成与胡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泽成,胡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文泽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汉江,男,汉族,住重庆市华蓥山镇.被告胡邦会,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泽成与被告胡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泽成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泽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文泽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文泽成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卫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