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吉德诉被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德,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邓吉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万富,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06室。法定代表人李绍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德诉被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邓吉德负担。审 判 员 唐亚军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