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3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