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强与吴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吴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陈强。委托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荣芳。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吴荣芳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