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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冻结朱某某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计划生育局,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无极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4)第03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4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031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