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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芹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由于双���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女孩李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庭审时陈述,双方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吵闹,并无较大矛盾,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有争执时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奎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