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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舒庆和与冯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庆和,冯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舒庆和,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冯毅,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舒庆和与被申请人冯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毅所有的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魏永正、舒小明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毅所有的捷达牌汽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魏永正、舒小明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