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831号被告人杨飞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8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三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3********。2013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飞、陈森(另行起诉)和庞逍遥三人在本市三桥街办天台酒店客房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期间,被告杨飞、陈森均输给了庞逍遥。晚24时许,由杨飞驾车带着陈森、庞逍遥离开酒店去吃饭。被告人杨飞因在赌博中输钱向庞逍遥借钱,庞不借给他便心生不满,遂将车开至未央区三桥肖里村南一偏僻处,被告杨飞持长刀吓唬庞逍遥,并指示陈森用鞋带将庞捆绑,让陈森将被害人的钱包(包内装有现金5000余元,银行卡两张)取出,并向庞提出借款要求。后被告杨飞驾车开往咸阳市兴平店张镇,途中告诉陈森,如果被害人不听话,就用电警棍击打。车行至店张镇附近,被告人杨飞持被害人钱包内的银行卡去附近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取钱,因密码错误,故未成功。后被告杨飞与陈森挟持被害人庞逍遥一起来到位于店张街道办事处王村一组庞逍遥的家中,从庞父亲手中取到一张农业银行卡,杨飞持该卡又去银行取钱,因该卡已被挂失故未取到钱。随后被告人杨飞、陈森带着被害人驾车来到兴平市,途中将被害人钱包及包内现金、银行卡返还,并在兴平市豪都酒店要求被害人继续与其打扑克赌博,三人遂赌博至次日凌晨7时,被害人庞逍遥输给被告人杨飞、陈森共计3万元,二人让庞打借条后将其放走。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杨飞被抓获。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要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飞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其并未对庞逍遥实施暴力行为,亦未拿取庞逍遥的钱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飞与陈森(另行起诉)、庞逍遥一起在本市三桥街办天台酒店内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其间,杨飞、陈森均将钱输给了庞逍遥,后杨飞欲向庞逍遥借钱继续赌博,被庞逍遥拒绝。当晚23时许,三人驾车离开酒店出去吃饭,至未央区肖里村南一偏僻处时,杨飞因自己向庞逍遥借钱遭拒丢了面子,便手持长刀将庞逍遥拉下车泄愤,并指使陈森用鞋带将庞逍遥双手绑住。后三人上车继续行驶,途中杨飞让陈森将庞逍遥的钱包取出(内装现金5000余元及银行卡两张)放在车副驾驶座上,并交代陈森如果其不听话就用电警棍击打。后杨飞向庞逍遥提出借款2万元的要求,因庞逍遥身上无足够现金,杨飞便拿庞逍遥钱包内的银行卡去附近邮政储蓄所取钱,但因密码错误未能成功,杨飞便提出让庞逍遥问其父要钱,三人遂一同前往庞逍遥家中,由庞逍遥从其父处取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之后杨飞又持该卡去银行取钱,但因卡已挂失故亦未取到钱。随后,杨飞、陈森带着庞逍遥驾车前往兴平市豪都大酒店,将庞逍遥的钱包及包内财物返还给其本人,后三人在酒店内继续打扑克牌赌博,至次日7时许,庞逍遥输给杨飞、陈森共计3万元,杨飞让庞逍遥写了借条之后将其放走。2014年6月25日,杨飞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阿房宫派出所接庞逍遥报案称,其于2014年2月18日晚与杨飞、陈森在天台酒店内赌博,结束后三人驾车吃饭途中杨飞用刀对其进行威胁,陈森用鞋带将其绑住,后杨飞向其借款2万元,并拿走其钱包。之后三人一起到其家中取银行卡,但因故杨飞未能取到钱。三人继续前往兴平市一酒店内赌博,其输给杨飞、陈森共计3万元,并给陈森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5日,杨飞被公安机关抓获。3、被害人庞逍遥报案材料、陈述证明:2014年2月18日18时许,他和杨飞、陈森一起在本市未央区天台路天台酒店内用扑克牌赌博。至当晚23时30分许,二人将各自的钱全部输给了他,后他们一起开车准备出去吃饭。行至肖里村以南二公里处,杨飞将车停下来,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将他拉出车外,用刀敲击他胸口说:“让你借我一点钱接着玩,你还不愿意,我看你这人不行,太伤我心了”。嗣后,杨飞让陈森用鞋带将他手绑住并推上车。上车后,杨飞让陈森将他上衣口袋里装有50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的钱包拿走,陈森还用衣服将他头蒙住。车行至店张镇附近时,陈森将他头上的衣服取下,后杨飞问他借5万元钱,他说没钱,杨飞便拿着他的银行卡去取钱,未取到,于是杨飞又让他问他爸要2万元钱。之后他们三人一起去他家,问他爸要了一张银行卡。后杨飞用该卡取钱,但因卡已挂失未能取到钱。之后他们三人驾车来到兴平市一宾馆内休息,在开房的时候杨飞又将他的钱包及其中财物都还给他。他们三人继续打牌至次日早上,其间他输给陈森1.4万元,输给杨飞1.6万元,杨飞让他一次性给陈森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将他送回家。4、证人庞德生证言证明:2014年2月19日凌晨2时50分,他在家中接到儿子庞逍遥的电话,称其朋友出事了急需用钱,他让其自己回家来取。凌晨3时许,庞逍遥和二名男子来到家中,他将一张农业银行卡交给庞逍遥。之后三人一同离开。5、同案犯陈森供述:2014年2月18日18时许,他与杨飞、庞逍遥一起到天台酒店打扑克赌博,至晚上23时许,他和杨飞将钱全部输给了庞逍遥,三人便驾车出去吃饭。途中,杨飞将车停在路边,手拿一把长刀将庞逍遥拉下车,说晚上赌博时庞逍遥不给其借钱让其丢了面子,并让他将庞逍遥双手绑上。后三人继续驾车行驶,其间杨飞让他将庞逍遥衣服口袋内的钱包取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还让他将庞逍遥头蒙住,并说如果其不老实就用电警棍击打。后来车行至兴平市店张镇,杨飞让他取下庞逍遥头上的衣服,后杨飞向庞逍遥借2万元钱,庞逍遥称身上没钱,杨飞遂让其问其父亲要。庞逍遥便先打电话给其父亲,说朋友出事了急需用钱,其父亲让其回家取。他们三人便驾车前往庞逍遥家,途中他将庞逍遥手上绳子解开。凌晨3时许他们到了庞家,杨飞给了他一把小刀,并让庞逍遥到家不要乱讲话。庞逍遥见到父亲后,其父给了其一张农业银行卡,之后他们三人便驾车离开。杨飞拿着卡去取钱,但因该卡已挂失遂未取成。三人驾车行驶至兴平市时,杨飞从庞逍遥钱包内拿出一张邮政储蓄卡取钱,但因密码不对亦未取成。之后他们三人在兴平市一酒店开了一间房,杨飞又将庞逍遥的钱包及其内财物都还给了他,之后三人在房间内继续赌博,至次日7时,庞逍遥输给杨飞1.4万元,输给他1.6万元,杨飞让庞逍遥给他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6、被告人杨飞供述: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几日的一天下午,他和陈森、庞逍遥在三桥街办天台酒店内打扑克牌赌博。至当晚23时许,他和陈森都将钱输给了庞逍遥,他问庞逍遥借钱继续赌博,对方不借给他,他们三人便离开酒店驾车出去吃饭。途中,他将车停在路边让庞逍遥下车,并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对庞逍遥说打牌时不给他借钱太不给他面子,之后陈森用鞋带将庞逍遥双手绑住,后三人一起上车往咸阳方向行驶。途中陈森从庞逍遥身上取出一个钱包交给他,他顺手将钱包放在副驾驶座位上,陈森还用衣服将庞逍遥头蒙住,他还将一个电警棍交给陈森,并说如果庞逍遥不老实就用电警棍打。车行至店张镇时,他问庞逍遥借1万元钱,庞说其没有钱,他便让庞逍遥问其父亲要,庞逍遥便给他父亲打电话,称朋友病了急需用钱。凌晨1时许他们三人到达庞逍遥家,庞逍遥父亲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了庞逍遥,后三人一同离开。途中他在一个邮政储蓄所用这张农行卡取钱,但显示该卡已作废。之后他们三人又一起来到兴平市“豪都大酒店”继续打牌赌博,至次日早晨7时,庞逍遥输给他1.5万元,输给陈森1.5万元,庞逍遥给陈森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之后他将庞逍遥送回家。7、辨认笔录及照片。8、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从庞逍遥处提取到钱包一个、农业银行卡两张、邮政储蓄卡一张,现已发还被害人庞逍遥。9、酒店账单证明:2014年2月18日庞逍遥登记入住陕西天台大酒店,2014年2月19日离店;2014年2月19日4时51分,庞逍遥登记入住豪都大酒店,次日12时09分离店。10、收条证明:2014年2月19日,庞逍遥给陈森写了一张借款3万元的欠条。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其犯抢劫罪定性不当,应予更正。被告人杨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飞已经对被害人实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钱财,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