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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双方身份关系,原、被告双方原则上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