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双方身份关系,原、被告双方原则上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