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钢。委托代理人:赵丽。被告:海盐县电力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国宁。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县电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扬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盐县电力设备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型号为GECSYETEM监控系统一套;产品总金额为107900元;工程名称为海盐两张馆;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预付90%,其余10%调试后柒个工作日内付清,供方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被告在需方处盖章。2011年10月3日,原、被告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型号为GECSYSTEM监控系统一套;产品总金额为72000元;工程名称为海盐盐平管理处;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预付90%,其余10%调试后柒个工作日内付清,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被告在需方处盖章。2011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编号为12618409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7900元。2012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编号为16892483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2000元。2011年6月16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货款97110元;2011年11月5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2012年3月3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货款35590元。截止2013年止,原告已将产品调试结算,被告至今尚结欠原告货款7200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盐县电力设备厂支付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海盐县电力设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