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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刘生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广汉市北海路。法定代表人唐志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钦(特别授权),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审理费514元,由原告广汉市金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