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民特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淑玉与康京魁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玉,康京魁,陕西农信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132号原告刘淑玉。委托代理人,连森威。委托代理人赵陆一,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京魁。被告陕西农信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退。代理审判员 刘 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