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5日9:00在本院温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