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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5日9:00在本院温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