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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女孩李某甲是原告与前夫所生,××××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乙。2013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仍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请求离婚;原告抚养李某甲,被告抚养李某乙,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女孩李某甲系原告与前夫所生,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8月份原告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定州市人民法院以(2013)定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2014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02元。本院认为,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女孩李某甲系原告与前夫所生,被告无抚养义务,应继续随原告生活。女孩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的25%计算给付小孩抚养费,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计8年,共计9102×25%×8=18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女孩李某乙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张某给付小孩抚养费18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平建同代理审判员  陈少锋人民陪审员  付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轩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