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慧明与杨军、史景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慧明,史景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56号申请人白慧明,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申请人史景郁,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慧明诉被告杨军、史景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史景郁所有的位于神木县人民小区2区10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史景郁所有的位于神木县人民小区2区10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