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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严照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照良,山西阳曲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严照良,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山西阳曲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0214217-X。负责人:颉海林,该库主任。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禹民二初字第00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山西阳曲国家粮食储备库银行存款350000元,现因需采取扣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阳曲国家粮食储备库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员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