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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