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熊福久与陈王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福久,陈王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熊福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王胜,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福久诉被告陈王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福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福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福久负担。审判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