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庆众源小贷公司与方杰富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南丰农资有限公司,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方杰富,施连环,安庆鸿源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南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方杰富,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施连环,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鸿源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胡校红,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