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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422号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圃田村。法定代表人王喜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章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5号楼4号。法定代表人曹钢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九元,减半收取六千六百六十四元,由原告河南省乾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刘燕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