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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二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1283-X。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375349-6。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吉中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105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高新支行发出(2015)吉中执字第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在该行36×××30账户内存款120105元。现因被执行人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市综合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1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肖幼新审判员 陈 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