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坤与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撤 诉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杨坤,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文静,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坤诉被告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凤舞九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井东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