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云江与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东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那春明,男。上诉人李云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云江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云江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云江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由李云江负担一百四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八元,撤诉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四元,由李云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志军审 判 员 崔智瑜审 判 员 冀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晓蕊书 记 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