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娥与被告怀化市委政府机关老干部休养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娥,怀化市委政府机关老干部休养所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王翠娥,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曾庆均,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市委政府机关老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怀化市委市政府大院。原告王翠娥与被告怀化市委政府机关老干部休养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翠娥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王翠娥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