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田秀芳,巩子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田秀芳。被执行人:巩子钰。赵丽与田秀芳、巩子钰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调确字第5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秀芳、巩子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调确字第5号确认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