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炳华与被执行人陆雪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炳华,陆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袁炳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陆雪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炳华与被执行人陆雪英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欠款186万元,同日,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上海市有一处房产已经查封。现将本案委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