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田金宝与陈环姣、赵怀都、赵伟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宝,陈环娇,赵怀都,赵伟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69-2号申请人田金宝,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环娇,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怀都,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伟朵,女,200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金宝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将三被申请人亲属赵常京(已死亡)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三被申请人亲属赵常京(已死亡)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准支取、转移、或设定财产担保等,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助理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