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子伶与丁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子伶,丁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汪子伶。被执行人:丁一峰。申请执行人汪子伶与被执行人丁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汪子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丁一峰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丁一峰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子伶269641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4160元、执行费3944.62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