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清林与秦慧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林,秦惠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高 清 林 与 秦 慧 利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高清林,男,汉族,生1956年4月2日。被告秦惠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林与被告秦慧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清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