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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杨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甲支付女儿杨某乙2013年和2014年生活费9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3320.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4元,但被执行人杨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甲在中国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账户62×××61内的存款130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