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谷连领与傅盛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连领,傅盛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432号申请人谷连领,男,汉族。被执行人傅盛厚,男,汉族。关于谷连领申请执行傅盛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库民小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傅盛厚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谷连领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66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期偿还,因还款周期过长,且双方未在还款期限偿还债务,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库民小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600元的债权。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