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学松、芦胜利与芦胜利、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松,芦胜利,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黄学松。被告芦胜利。被告张青,系被告芦胜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松诉被告芦胜利、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松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学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黄学松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