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晓林,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醴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醴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长庚审 判 员 李振兴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