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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连春与广西新奥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马连春。被执行人:广西新奥美瓷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鸣县宁武镇(国防公路旁)。法定代理人陈观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连春申请执行广西新奥美瓷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新奥美瓷业有限公司13856.3元(含执行费106.3元),并将全部履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