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永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文佳担任记录。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湘LCY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资兴市唐洞街道鑫地广场方向沿资兴大道往武装部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东江中路人民检察院门前路段时,因未避让行人,与由西往东正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许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9月12日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湘公交认字(2014)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唐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及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返还物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放行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资料,湘公交认字(2014)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郴旺昇所(2014)病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恒祥司鉴所(2014)郴车速鉴字第39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郴旺昇所(2014)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姚永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