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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江礼勇、吴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2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28号。负责人刘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毅,女,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江礼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红英,女,侗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江礼勇、吴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供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2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江礼勇、吴红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江礼勇、吴红英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