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苏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苏金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435号原告XXX,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苏金霞,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苏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XXX承担。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