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成国与高鹏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国,高鹏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国被执行人高鹏贺本院在执行孙成国与高鹏贺民间借贷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鹏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子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