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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余晓慧与徐晨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慧,徐晨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122号原告:余晓慧。被告:徐晨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慧与被告徐晨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晓慧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晓慧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舒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