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孝龙与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刘孝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灰窑。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孝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10.04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谢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健 来自: